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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业务范围 > 环保类 > 入河排污口论证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指出: 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适用本办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注:已划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非水利部门)
河南环华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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